信息分類
信息資訊
信息詳情
當前位置:天津億兆代理記賬有限公司 > 新聞動態 >
天津代理記賬公司所做的天津代理記賬遵守新的決定
6月19日,我們財政部發布了《關于公開征求修改〈代理記賬管理辦法〉(征求意見稿)》意見的通知 》,要求包括天津代理記賬公司所做的天津代理記賬遵守新的決定。
2014年11月24日,國務院發布了《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》(國發〔2014〕50號),將“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審批”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調整為后置審批事項。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,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,加強對代理記賬機構的事中事后監管,促進代理記賬行業健康發展,經研究,決定對《代理記賬管理辦法》(財政部令第27號)作如下修改:將第二條修改為:申請取得代理記賬資格,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代理記賬業務,適用本辦法。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機構是指依法設立,取得代理記賬資格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。本辦法所稱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的單位。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是指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托辦理會計業務。
將第三條修改為: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,應當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(以下稱審批機關)批準,并領取由財政部統一印制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。具體審批機關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。
(相關文章:天津代理記賬如何轉型備受市場關注)
上一篇:天津代理記賬延期費為8個基點
相關信息